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