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