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向旅客出售客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