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向旅客出售客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