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穿着识别服装,并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水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