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高新区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企业与项目不得进入高新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