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高新区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企业与项目不得进入高新区。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