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享受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