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经营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享受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