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经营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