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投诉。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对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