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