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给予适当健康津贴。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