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