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场所的被监管、羁押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