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有关知识列为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