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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