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