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发放等社会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