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不准确,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