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