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二)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保密;(三)对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监督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