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废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缴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