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缴费担保。缓缴期限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企业申请缓缴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出补缴计划。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