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