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组织费额入库,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