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