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