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