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可能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运。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