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