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