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互为保障和协调发展;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以政府为主导,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自治机关坚持以预防为主,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卫生应急和监督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以农村基层卫生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城乡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健康保障能力。

自治机关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扶持、发展中医和民族医药,加强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妇幼保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卫生专项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