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金融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家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努力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开拓金融市场,提高社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下达或分配财政借款、专项资金、上缴资金额度及各种债券指标的照顾。自治机关保护具有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资格的机构在自治县境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