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编制自治县境内交通发展规划,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交通扶持照顾,发展交通事业,修建和养护县、乡(镇)、村公路。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企业,兴办水上航运企业。

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进行交通建设,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交通建设予以扶持照顾和利益补偿。

自治县自主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交通建设,自主安排和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交通规费,专项用于交通建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交通专项补助并按规定使用。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