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国家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留自治县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