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发展林业产业,保护野生动物,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

自治机关正确处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

自治机关应当管好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林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对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