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全留自治县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