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县实际,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矿藏、河流、水库、森林、草山草坡等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的统一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