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海上、机场、码头、车站、市场等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采挖、捕捞、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