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采挖、捕捞、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