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证件。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