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砗磲为原材料制作旅游纪念品、装饰观赏品或者其他制品;禁止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碎体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应当严格控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