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所辖的各行政村从取得兽医资格的兽医人员中选聘一名以上防疫员,并接受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费应当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其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纳入预算。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