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