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