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公路和饲养交易集中区等明显位置,设立无疫区警示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