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公路和饲养交易集中区等明显位置,设立无疫区警示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