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隔离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