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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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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