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