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