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风景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