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难用户;

(二)擅自中断正常的邮政业务或者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冒领汇款,挪用用户报刊款;

(七)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